當前位置:首頁 > 長治市屯留區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基礎信息公開>政策文件
| 索引號:000014349/2024-49099 | |
| 發文字號:屯政辦發〔2024〕25號 | 發文時間:2024-07-18 |
| 發文機關:長治市屯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主題詞:不動產登記 |
| 標題:長治市屯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長治市屯留區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不動產登記 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通知 |
|
| 主題分類:其它 | 發布日期:2024-07-18 |
各鄉鎮人民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經開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區直各有關單位:
《長治市屯留區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不動產登記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此件公開發布)
長治市屯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7月8日
《長治市屯留區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不動產登記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為妥善解決屯留區農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歷史遺留問題,進一步夯實農村宅基地權能,充分保障宅基地的用益物權,確保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和使用權三權分置的規范實施,維護農村居民宅基地權益,規范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加快農村不動產確權登記頒證,推進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山西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轉發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局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的通知》及《長治市屯留區農村自建房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區實際,制定以下意見。
一、歷史遺留問題處理原則
1.依法依規,尊重歷史。既要嚴肅規范有章可循,又要注意把握不同歷史時期的制度和政策,避免簡單化。
2.規劃管控,用途管制。農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等管理規定相銜接。不得借機將小產權房等違法建設、違法用地合法化。
3.因地制宜,合理可行。綜合考慮各地自然條件、人均占地、民族習俗和經濟水平,統籌主客觀因素,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堅持公平公正,充分尊重群眾意愿,使群眾有更多的獲得感。
4.多措并舉,標本兼治。將歷史遺留問題處理與宅基地有償使用、退出等相結合,既有效遏制違法行為,又有利于長效管理。
二、宅基地超面積問題的處理
5.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圍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后至今未擴大的,無論是否超過其后當地規定面積標準,均按實際使用面積予以確權登記。
6.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面積標準的,超過面積在補辦相關用地手續后予以確權登記。
7.1987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屯留區“兩權”調查結束前已占用,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且無土地權屬糾紛的宅基地,經依法處理補辦用地手續后,只登記批準面積,超占面積在登記簿和證書中注記。
8.宅基地現有實際使用面積大于批準面積在5(含5)平方米以內,或小于批準面積的,可以按照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實際使用面積大于批準面積超過5平方米的,超過部分按超占面積處理。
9.經批準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如實際用途是宅基地且屬“一戶一宅”的,按規定辦理用途變更審批手續后,可按宅基地面積標準進行確權登記發證;超出面積標準的,參照第7條執行。
10.歷史上接受轉讓、贈與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面積標準的,按照轉讓、贈與行為發生時對宅基地超面積標準的政策規定,予以確權登記。
11.農民進城落戶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予以確權登記。
三、“一戶多宅”問題的處理
12.農村居民一戶占用兩處或兩處以上宅基地且總面積超過規定面積標準的,認定為一戶多宅。總面積不超過規定面積標準的,不認定為一戶多宅。
13.符合當地分戶建房條件未分戶,但未經批準另行建房分開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關規劃,經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同意并公告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可按規定補辦有關用地手續后,依法予以確權登記;未分開居住的,其實際使用的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后建房用地合計面積標準的,依法按照實際使用面積予以確權登記。 ????
14.因買賣房屋而形成“一戶多宅”的,不予登記發證;因繼承形成“一戶多宅”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并在不動產登記簿和證書附記欄進行注記。?????????
四、無權屬來源材料宅基地問題的處理
15.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圍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后至今未擴大的,經村委公告15天無異議后,直接予以確權登記發證。
16.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后至今未擴大的,經村委公告15天無異議,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后,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直接進行確權登記發證。
17.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后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無土地權屬糾紛,符合“一戶一宅”和相關規劃,經村委會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審出具認定意見后,按宅基地面積標準進行確權登記發證,超標準面積在登記簿及證書記事欄內記載。
五、非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取得宅基地問題的處理
18.非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易地扶貧搬遷、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統一規劃和批準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銷登記后,依法確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權,并辦理不動產登記。
19.非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含城鎮居民),因繼承、分家析產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及證書附記欄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20.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國辦發〔1999〕39號)印發前,回原籍村莊、集鎮落戶的職工、退伍軍人、離(退)休干部以及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臺同胞等,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經公告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該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出具證明 ,可依法確權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及證書附記欄注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皣k發〔1999〕39號”文件印發后,城市居民違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購買農房的,不予登記。
六、宅基地上房屋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
21.屬于《城鄉規劃法》實施前建設的房屋,辦理登記時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規劃或建設的材料。
22.在未實施城鄉規劃或村鎮規劃的地方,無需提供符合規劃的材料。
23.屬于《城鄉規劃法》實施后建設的房屋,經村委會公告15天無異議的,辦理登記時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規劃或建設的材料。
24.農民自建房,無法提供房屋質量驗收材料的,可不要求提供。
25.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因購買房屋而取得宅基地的,經房屋所在地村委會和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辦理不動產登記。
26.2017 年 1月1 日以后未取得宅基地審批手續的,不予受理確權登記申請。
27.《長治市屯留區農村自建房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下發前已確權登記的宅基地改建、翻建后,符合村鎮規劃,無權屬糾紛的,經村委會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出具認定意見后,重新予以登記。
七、其他不予登記的事項
28.下列情形的宅基地不予登記: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
(2)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予他人后另行建房的;
(3)坍塌、廢棄達兩年以上的農村住房; ???
(4)存在尚未解決的權屬爭議的;
(5)對于農村住房(不含規劃集中安置區)建筑層數超過二層的,超出層數不動產權證書上予以標注。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登記的其他情形?!蹲匀毁Y源部關于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工作的通知》(自然資發〔2020〕84號)規定,對亂占耕地建房、違反生態保護紅線管控要求建房、城鎮居民非法購買宅基地、小產權房等,不得辦理登記,不得通過登記將違法用地合法化。
八、登記基本流程
?29.辦理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程序如下:
(1)申請受理
申請人持相關資料向所在轄區自然資源(中心)所提出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各所負責受理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
(2)審核
轄區自然資源(中心)所依法依規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查驗權屬來源和四至界限等相關內容。
(3)公告
經審核,符合登記條件的,將登記結果進行公告,公告期為15個工作日。
(4)登簿、繕證
公告期滿無異議的,轄區自然資源(中心)所予以登簿、繕證;公告期間存在異議的,暫緩登記。
(5)頒證
轄區自然資源(中心)所為申請人頒發《不動產權證書》。
九、附則
30.?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圖文解讀:《長治市屯留區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不動產登記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