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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000014349/2025-24038 | |
| 發文字號: | 發文時間:2025-09-16 |
| 發文機關:長治市屯留區應急管理局 | 主題詞: |
| 標題:山西省救災儲備物資管理暫行辦法 | |
| 主題分類: | 發布日期:2025-09-16 |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我省災害緊急救助能力和應對突發公共事件中災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加強我省自然災害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嚴格救災儲備物資使用管理及其經費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救災物資由中央、省、市、縣四級專項用于緊急搶救轉移安置災民和應對突發公共事件中保障災民基本生活的各類救災物資構成。不能長期儲備的救災物資(糧食、飲用水等),各級民政部門可與相關廠商簽訂緊急征用合同,確保災害發生后24小時調運到位。
省級救災儲備物資由中央下撥的救災物資和省級民政部門集中采購加工的救災物資構成。山西省民政廳負責省級救災物資的業務指導和分配調撥,山西省救災物資儲備中心負責省級救災專用物資的加工購置、儲備裝運、經費管理、監督檢查等日常工作。救災儲備物資實行統一規格、統一標志。救災物資有關技術標準參照民政部相關技術標準制定。
市(縣)級儲備的救災物資由當地民政部門管理,省級民政部門對救災物資儲備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三條 救災儲備物資實行定點儲存、專項管理、無償使用的原則,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災民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條 山西省救災物資儲備中心儲備中央下撥和省級救災物資。按照山西省民政廳《關于印發〈山西省自然災害應急救援體系建設規劃〉的通知》(晉民字[2007]52號),山西省民政廳、山西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救災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晉民救字[1999]34號),山西省民政廳、山西省財政廳《關于規范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費和自然災害救濟事業費分配管理及請款公文格式的通知》(晉民救字[2002]137號),在我省十一個市、九十六個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設立救災物資儲備庫,儲備本級救災物資。省里選擇適當地方作為省級救災物資代儲單位。
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大救災物資儲備基礎設施和工作裝備建設的資金投入。配備必需的信息網絡設備、運輸、裝卸搬運設備、消防設備、安全設備、通信設備、應急照明設備、專用貨架、墊板、隔板等倉儲專用工作裝備。
第五條 各級民政部門應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制定本級救災儲備物資的購置、儲存總體規劃。要結合當地災情特點和工作需要確定年度購置計劃,各地每年必須儲備一定數量的應急救助物資。儲備物資分配堅持救災為主,突出重點,合理安排,收發平衡,保持總量,運行良好的原則。
各級救災物資儲備管理經費是指專項用于物資儲備單位管理儲備物資所發生的接收入庫、保管維護、組織發送、倉庫整理等方面的人工雇用、設備購置、倉庫使用和短途搬運等費用支出。每年年初由各級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上年實際儲備救災物資金額的3%核定管理費用。
第二章 儲備物資及倉庫管理
第六條 救災儲備物資實行封閉式管理,專庫專儲,專人負責。要建立健全各項救災儲備管理制度,包括物資臺帳和管理經費會計帳等。救災儲備物資入庫、保管、出庫等要有完備的憑證手續。
第七條各地救災物資儲備倉庫設施和管理參照國家有關庫房標準執行。庫房要避光、通風良好,要有防火、防盜、防潮、防鼠、防污等措施。
第八條儲存的每批物資要有標簽,標明品名、規格、產地、編號、數量、質量、生產日期、入庫時間等。儲備物資要分類存放,碼放整齊,留有通道,嚴禁接觸酸、堿、油脂、氧化劑和有機溶劑等。儲備物資要做到實物、標簽、帳實相符,定期盤庫。
第九條 各地要對新入庫的救災物資進行數量和質量驗收,并在驗收工作完成后3個工作日內將驗收入庫的情況書面上報上級救災物資儲備中心,并抄報上級民政部門。各地要隨時掌握救災物資儲備情況,及時上報救災儲備物資變化情況。
第十條 對因非人為因素致使嚴重不能繼續使用的省級救災儲備物資,由使用地民政部門及時書面報告省救災物資儲備中心,經審核批準后方可進行報廢。
第十一條 各市于每年1月5日前向省救災物資儲備中心報告儲備物資情況工作總結和相關報表,內容包括入庫、出庫、報廢的物資種類、數量和時間等。
第三章 調 撥
第十二條 災害發生后,受災地應先動用本級救災儲備物資,在本級儲備物資全部使用仍然不足的情況下,可申請使用上級救災儲備物資。
申請使用上級救災儲備物資,由當地民政部門向上級民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逐級上報,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方可越級上報。書面申請內容包括:自然災害發生時間、地點、種類、轉移安置人口數量、無家可歸人口數量;需用救災物資種類、數量;本級救災儲備物資總量,已動用本級救災儲備數量;申請上級救災儲備物資數量等。
根據受災地的書面申請,結合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費的安排情況,上級民政部門將統籌確定調撥方案,向使用救災物資的受災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出調撥通知。
第十三條 民政部門物資儲備單位接到調撥通知后,在24小時內完成儲備物資發運工作。一切費用(運費、過磅費、裝卸費等)由使用地民政部門會同級財政部門解決。運輸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有關規定執行,對調運物資進行全面保價。運輸以鐵路、公路運輸為主,緊急情況下可申請航空支援。
使用儲備物資的受災地應對調運來的救災儲備物資進行清點和驗收,及時反饋情況,如發生數量或質量問題,要及時協調處理并將相關情況向同級和上級民政部門報告。
第四章 使用回收
第十四條 調撥使用中央級、省級救災物資所有權歸省民政廳,未經省民政廳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撥省級救災物資。其余各級救災物資歸同級民政部門管理,各級財政部門承擔相應經費。
第十五條 發放使用救災物資時,應做到賬目清楚,手續完備,并向社會公布。
各級民政部門要對使用者進行必要的技術指導,教育使用者愛護救災物資,對救災物資的使用回收等情況及時總結,加強部門溝通,提高使用回收效率,降低回收使用成本。
各級民政部門要會同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及時對救災物資的發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救災物資使用結束后,對可回收重復使用的救災儲備物資由使用地民政部門負責回收、清洗、消毒和整理。收回工作完成后,使用地民政部門應對回收的救災物資及時進行統計匯總,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及時解決相關費用,并報上級民政和財政部門。已回收的省級救災儲備物資可作為本級救災物資儲備。
第五章 罰 責
第十七條 貪污挪用救災儲備物資,因管理不善等人為因素造成儲備物資重大損毀和丟失的,由所在單位負責追回或賠償,并依照有關規定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各市(縣)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民政廳和財政廳共同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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